財務公司

1967年,港府修訂《銀行條例》,雖然界定和限制了“銀行業務”的經營,卻沒有禁止“接受存款”業務;而港英政府因為銀行風潮而凍結銀行牌照,其實是因噎廢食、掩耳盜鈴的做法。因為,大批另類“非銀行”的接受存款機構(即財務公司)趁勢涌現,尤其是一些外資銀行,它們并沒有打算在香港的零售銀行業務大展拳腳,財務公司這種可“接受存款”的變相銀行經營模式正符合它們的需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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